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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郑州公司注册政府补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来源:中诚会计 发布时间:2017/12/14

2006年的政府补助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施行至今已过十年时间之久,随着经济业务日益复杂,政府补助准则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为切实解决我国企业相关会计实务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国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结合我国实际,同时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于2017年5月印发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准则或新准则)。郑州公司注册解析新准则下政府补助的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方法。

一、政府补助核算的范围

(一)政府补助的定义及特征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根据准则规定,政府补助必须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且具有无偿性。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负责代收代付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常见的政府补助类型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直接减免,不属于政府补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

实务中应注意将政府补助与政府采购、政府投资相区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自政府取得的收入,因以搬迁为对价,不具有无偿性,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而应按处置非流动资产处理。政府投资是政府以股东身份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由此可见,政府采购与政府投资,均是企业自政府取得的资源但不具有无偿性,因此不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二)政府补助的分类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一)政府补助的确认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是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计量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三)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3.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4.与日常经营无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5.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企业也可以按照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2)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6.政府补助退回的会计处理

企业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2)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3)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企业向政府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属于政府采购行为,企业需缴纳增值税,而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经济资源,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增值税。

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如果政府补助是明确补贴给购买方,无论是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还是为了便于补贴部门实际操作直接代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均应作为购买方的政府补助,对销售方而言,则属于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如果同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下列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能够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凡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政府补助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

(一)应纳税收入的纳税调整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分期确认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应收金额或实收金额计量,一次性或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

以上两类补助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均应于实际收到政府补助的当年确认收入,企业只需针对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作纳税调整即可。

(二)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无论是按照应收金额计量,还是按实收金额计量,其一次性或分期确认的营业外收入作纳税调减处理,与之相应对的费用作纳税调增处理。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按实收金额计量,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损益。企业应将计入损益的金额作纳税调减处理,并对当期相关资产折旧、摊销作纳税调增处理。资产折旧或摊销调增金额以不征税收入额为限。

无论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凡政府补助(递延收益)已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如果从取得政府补助的次月起连续60个月未发生相关支出,也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于第61个月的当年将递延收益一次性调增所得,为避免重复征税,当年及以后期间将递延收益结转损益的金额应作纳税调减处理。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或相关资产折旧、摊销额,允许在税前扣除,不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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